1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
13.0.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》(GB50300-2001)第6章的规定。
13.0.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及其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B划分。
13.0.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,应按本规范各章一般规定的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,并按本规范附录C的格式记录。
13.0.4 检查批的质量验收应按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》(GB50300-2001)附录D的格式记录。。检验批的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。
1 抽查样本均符合本规范主控项目的规定。
2 抽查样本的80%以上应符合本规范一般项目的规定。其余样本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,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,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规范规定允许偏差的1.5倍。
13.0.5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》(GB50300-2001)附录E的格式记录,各检验批的质量均应达到本规范的规定。
13.0.6 子分部了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》(GB50300-2001)附妹F的格式记录。子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应具备本规范各子分部工程规定检查的文件和记录。
2 应具备表13..0.6所规定的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项目的合格报告。
3 观感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各分项工程中一般项目的要求。